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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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53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趙鴻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玖仟零參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趙鴻譽 於民國95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
00,000元,約定分060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
日,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
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13日止累計1,436,592元
正未給付,(其中288,812元為本金, 1,147,780元為利息,
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)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違約金。(二)
債務人趙鴻譽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
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13日止累計72,441元正未給
付,其中17,621元為消費款;54,820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
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
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
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通信貸款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
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53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7621元 趙鴻譽 自民國115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8812元 趙鴻譽 自民國115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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