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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538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趙鴻譽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玖仟零參拾參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趙鴻譽     於民國95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
    00,000元,約定分060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
    日,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
    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   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   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13日止累計1,436,592元
    正未給付,(其中288,812元為本金, 1,147,780元為利息,
   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)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    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違約金。(二)
    債務人趙鴻譽    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
    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 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13日止累計72,441元正未給
    付,其中17,621元為消費款;54,820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
   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    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
   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
    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
    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    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通信貸款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
    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蔡松儒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53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7621元 趙鴻譽 自民國115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8812元 趙鴻譽 自民國115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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