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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0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98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洪勝發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伍拾玖元,及其
    中捌萬肆仟參佰玖拾參元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0年9月27日、111年1月4
    日、112年2月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
    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
    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
    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
    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
   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
    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
    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
    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12月28
    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89,859元,及其中本金84
    ,393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8日止
    ,帳款尚餘89,859元及其中本金84,39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
    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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