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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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9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洪勝發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伍拾玖元,及其
中捌萬肆仟參佰玖拾參元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0年9月27日、111年1月4
日、112年2月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
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
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
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
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
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
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
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12月28
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89,859元,及其中本金84
,393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8日止
,帳款尚餘89,859元及其中本金84,39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
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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