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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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345號
債 權 人 黃茂洲
債 務 人 洪榮志
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
海棠醫材科技有限公司
前列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、海棠醫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
兼法定代理
人 蔡枘頤
一、債務人洪榮志、蔡枘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拾
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,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枘頤之財產強
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、海棠醫
材科技有限公司給付之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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