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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0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29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張婷  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    ㈠新臺幣(下同)壹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,及其中壹萬肆仟
    參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。
    ㈡新臺幣(下同)伍萬貳仟壹佰肆拾玖元,及其中伍萬壹仟
    參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
  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。
 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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