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2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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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084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劉晟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零壹拾壹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劉晟偉於民國102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
如利息附表序號1,2,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1
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1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
息1345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
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
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
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
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
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
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
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
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
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
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
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
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
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08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9元 劉晟偉Z000000000CD 自民國115年0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00% 002 新臺幣7931元 劉晟偉Z000000000CD 自民國115年0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790% 003 新臺幣265713元 劉晟偉Z000000000CD 自民國115年0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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