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2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65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陳淑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柒佰玖拾柒元,及
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
零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
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
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0
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.03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7,79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
未償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