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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6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205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

非訟代理人  左鎮東  




債  務  人  林正傑  



            李佳穎  


一、債務人李佳穎、林正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
    伍佰零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
  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	緣債務人林正傑於民國109年起就讀輔仁大學期間,邀
    同債務人李佳穎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
    一筆,金額新臺幣1,000,000元整,並出具「撥款通知書」
    動用2筆,計新臺幣98,454元整。(二)	詎債務人林正傑就讀
    學校學程結束後,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餘本金21,506元
    (逾期利息、違約金另計),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,視為全部
    到期。債務人李佳穎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
    償責任,並拋棄先訴抗辯權。(三)	依借據第六條,本行與
    債務人等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
    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
    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
    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內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
    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
   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
    轉列催收款時,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前項所定利息及
    前項所定本金、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
    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
    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
    份)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)計算。
    (四)	就學貸款利率按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算,自民
    國114年10月20日起以1.775%計算,另自民國115年3月26日
    起轉列催收款項,利率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
    算。(五)	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(六)	本件就學貸款係
    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
    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
    送達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就學貸款借據1紙、就學貸款
    放出查詢單等1紙、利率表1紙、戶籍謄本2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蔡松儒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520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506元 李佳穎、林正傑 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 至民國115年3月25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21506元 李佳穎、林正傑 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506元 李佳穎、林正傑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