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2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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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0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周曉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周曉玟於民國112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4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7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25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1月13日止累計330,090元正未給付,其中322,059元為本
金;7,638元為利息;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周曉玟於民國112年05月17日向
債權人借款226,479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
119年05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25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169,875元正未給付,其中
165,719元為本金;3,791元為利息;3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50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2059元 周曉玟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2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5719元 周曉玟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2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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