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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07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周曉玟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周曉玟於民國112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4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7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25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1月13日止累計330,090元正未給付,其中322,059元為本
    金;7,638元為利息;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    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周曉玟於民國112年05月17日向
    債權人借款226,479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
    119年05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25
    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    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   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    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   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    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169,875元正未給付,其中
    165,719元為本金;3,791元為利息;3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    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    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50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2059元 周曉玟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2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5719元 周曉玟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2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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