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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1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1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4676號
債  權  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


債  務  人  許淑婷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伍拾貳元,及自支付
   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
  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
    。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「大哥付」服務,並同意「大哥付
    」服務條款,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
    後,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。二、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
    表所示之交易日期、消費商店、應繳總額進行購物,債務人
    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,然並未依
    約支付,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、欠費金額亦請見該
    欠費明細表,依「大哥付」服務條款第肆、四條,一期未付
    ,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應清償餘款6652元(如欠費明細表)
    ,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。釋明文件:申
    請書、用戶服務條款、欠費明細表等影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  蔡松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