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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4567號
債  權  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


債  務  人  李怡萱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捌拾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李怡萱於民國111年05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
    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
    約定條款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
   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
   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
    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
    三個月(含)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,延滯連
    續三個月以上(含)者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,以三個月為上
    限。債務人給付34,880元 (含本金30,138元、利息4,742元)
    及其中(1)24,980元部份自115年0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
    息7.64%計算之利息;(2)2,519元部份自115年04月28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7.77%計算之利息;(3)2,639元部份自115年
    0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(二)相對
    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請 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
    付命令,以保聲請人權益。(三)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
    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自民國(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二
    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
    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
    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
    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蔡松儒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456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980元 李怡萱 民國115年04月28日 清償日止 年息7.64 002 新臺幣2519元 李怡萱 民國115年04月28日 清償日止 年息7.77 003 新臺幣2639元 李怡萱 民國115年04月28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980元 李怡萱 民國115年04月28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002 新臺幣2519元 李怡萱 民國115年04月28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003 新臺幣2639元 李怡萱 民國115年04月28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