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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4091號
債  權  人 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

法定代理人  麥勝剛  


債  務  人  江衍昇  

債  務  人  江涵龍  


一、債務人江衍昇應向債權人給付:
    ㈠新臺幣(下同)捌佰貳拾伍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,及自民
    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
    四六三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
  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
   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
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    元。
    ㈡新臺幣(下同)參拾壹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
    百一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六
    三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
   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上開第㈠項中債務人江衍昇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,如債權人
    對債務人江衍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江涵龍
    給付之。債務人江衍昇、江涵龍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
    時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