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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4068號
債  權  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


債  務  人  何惠萍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    ㈠新臺幣(下同)玖萬零壹佰壹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三
   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六計算之利
    息,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
  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㈡新臺幣(下同)貳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
    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  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  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 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