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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3577號
債  權  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


債  務  人  黃聖傑  

債  務  人  陳昱瑋  




一、債務人黃聖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參萬玖仟
    捌佰柒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
  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
    一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  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 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。
    上開債務人黃聖傑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,如債權人對債務人
    黃聖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陳昱瑋給付之。
    債務人黃聖傑、陳昱瑋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,應於
  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  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