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3554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
非訟代理人  廖宜鴻  
債  務  人  盺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曾唯恩  
債  務  人  曾唯恩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佰零柒萬零玖
    佰伍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六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
    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  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