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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09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2893號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



債  務  人  吳偉民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,
   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  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
   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   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    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
  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(證一),
    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
   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 二、查債務人吳偉民並未
    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
    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
    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 三、次查,依約定書規定
    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
    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
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
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違
   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
    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
    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
   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
    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
    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
    ,實感德便。
    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、帳務交易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 吳宛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