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09)
其他/待認定
PCDV
2026-06-09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267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吳兆華
債 務 人 吳秀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參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吳兆華邀同債務人吳秀妹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
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1,738元整
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二、依借據約定,
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
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
金,詎債務人吳兆華未依約履行繳款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
人吳秀妹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釋明文件: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借保人基本資料、借據影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267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1,738元 吳兆華、吳秀妹 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1,738元 吳兆華、吳秀妹 自民國115年 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