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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09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2592號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


債  務  人  李振源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陸萬玖仟貳佰捌拾捌
    元,及其中伍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
   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    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參佰元;連續二個月
    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,連續三個月
    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
    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緣債務人李振源於民國104年01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
    信用卡使用(MASTER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
   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
    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
    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
    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
    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
    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
    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
   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
    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
    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 (二)詎債務
    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5年04月24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59,
    684元整未按期給付(證二)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
    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
    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    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
    定條款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 吳宛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