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PCDV
2026-06-10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954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債 務 人 黃勇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零柒佰壹拾
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10954號
利息:
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1,759元 黃勇璋 自民國105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% 002 新臺幣 34,138元 黃勇璋 自民國106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% 003 新臺幣 19,325元 黃勇璋 自民國10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% 004 新臺幣 5,785元 黃勇璋 自民國104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% 005 新臺幣 9,704元 黃勇璋 自民國104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%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