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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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57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陳淑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壹仟零伍拾捌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淑儀於民國110年03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,000
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03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03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4月20日止累計347,259元正未給付,其中345,849元為本
金;1,410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陳淑儀於民國112年05月19日向債
權人借款11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1
9年05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5年04月20日止累計76,495元正未給付,其中75,
782元為本金;71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陳淑儀於民國112年10月1
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
至民國119年10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
之9.5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
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
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
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0日止累計148,130元正未給付
,其中146,898元為本金;1,232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陳淑儀於民
國112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1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
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按年利率百分之9.5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0日止累計81,58
8元正未給付,其中80,910元為本金;678元為利息;0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債務人陳
淑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
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
4月06日止累計137,586元正未給付,其中133,493元為消費
款;4,09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
所示之利息。(六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
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
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
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
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057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5849元 陳淑儀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5782元 陳淑儀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46898元 陳淑儀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53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80910元 陳淑儀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53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33493元 陳淑儀 自民國115年04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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