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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578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陳淑儀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壹仟零伍拾捌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陳淑儀於民國110年03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,000
    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03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03日
    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4月20日止累計347,259元正未給付,其中345,849元為本
    金;1,410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陳淑儀於民國112年05月19日向債
    權人借款11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1
    9年05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
    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   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   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   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人至民國115年04月20日止累計76,495元正未給付,其中75,
    782元為本金;71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    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    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陳淑儀於民國112年10月1
    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
    至民國119年10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
    之9.5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
   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
    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    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   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
    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0日止累計148,130元正未給付
    ,其中146,898元為本金;1,232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
   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    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陳淑儀於民
    國112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1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
    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    按年利率百分之9.5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   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   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    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   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    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0日止累計81,58
    8元正未給付,其中80,910元為本金;678元為利息;0元為
   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    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債務人陳
    淑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
   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
    4月06日止累計137,586元正未給付,其中133,493元為消費
    款;4,09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六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
    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
    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
   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
    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蔡松儒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057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5849元 陳淑儀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5782元 陳淑儀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46898元 陳淑儀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53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80910元 陳淑儀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53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33493元 陳淑儀 自民國115年04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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