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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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50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陳天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零玖拾伍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11
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1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95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5,85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
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
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
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
書,於自民國111年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30,000元,借款
利率依年利率11.7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
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
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0,244元及
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
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
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
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茲債權人
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
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050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851元 陳天浩 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5% 002 新臺幣190244元 陳天浩 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7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851元 陳天浩 暨自民國115年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190244元 陳天浩 暨自民國115年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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