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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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25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高家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貳拾柒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7年2月2日、111年11月21
日、113年4月16日、113年5月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
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
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
暨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
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
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
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
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
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
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5年4月9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
(以下同)73,127元,及其中本金69,865元未按期繳付。二
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4月9日止,帳款尚餘73,127元及其
中本金69,86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
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025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3元 高家興 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 002 新臺幣23139元 高家興 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 003 新臺幣45953元 高家興 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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