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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6-08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08 案號:司他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他字第52號
被      告  陳柏諺  

上列被告與原告孟金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因該事件
已經終結,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元,及自本
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
    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,暫免繳納訴訟費用,詐欺犯
   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依其他法
    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
    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;確定之訴訟費用
    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
  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本文、第91條第3項亦有分別明
    定。
二、本案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,原
    告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繳納訴
    訟費用,嗣該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99號裁判,諭知
  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,此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訴訟卷宗
    查核無誤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0
    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370元暫免繳納。是以,原
    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,370元,及自本裁定
    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
    利息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 8  日
          
      民事第三庭 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