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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4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6 案號:司他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他字第135號
相  對  人 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顏立盛  
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張子和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依職權徵
收訴訟費用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及自本裁定確
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、2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
    收之裁判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定向
    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
    定有明文。次按,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
    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
    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對
    於前開聲請事件,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,對於前項裁定,
    當事人得為抗告,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,非訟
    事件法未規定者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勞資爭議處理法
    第59條亦有明文。準此,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
    件,性質係屬非訟事件,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
    請費。末按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,法院依聲請
    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
   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
    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,故在法院依職權以裁定
    確定訴訟費用額時,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,亦應基於
    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該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,臺灣高等法
    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決議意旨
    可資參照。
二、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,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
    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聲請費,嗣經
    本院114年度勞執字第130號裁定,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
    擔,業已確定在案。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
    定確定並向相對人徵收應負擔之聲請費用。
三、經調卷審查,本件聲請人就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
    226,750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
    定,應徵收聲請費1,500元,因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
    9條規定暫免繳納而由國庫墊付。該由國庫墊付之聲請費,
    依前開確定裁定,應由相對人負擔,爰依職權確定相對人應
    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1,500元,並應類推適用民事訴
    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判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、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
    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
      民事第五庭 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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