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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工資等(2026-04-24)

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4 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心樂生技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90號
原      告  陳柏宇  
訴訟代理人  王喬立律師(法扶律師)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心樂生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
   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
    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,民
    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。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
    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裁判費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,加徵十分之五。此於民國(下
    同)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
   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。末
   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
   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
    第12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肆萬捌仟柒
    佰壹拾捌元及提繳捌仟貳佰肆拾肆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
    ,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伍萬陸仟玖佰陸拾貳元,原應徵
    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,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
   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、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,則依
    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,原告此
    部分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為壹仟元(計算式:1500元×2/3=100
    0元)。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失業補助差額參萬柒仟捌佰壹
    拾捌元,加計前開訴訟標的金額為玖萬肆仟柒佰捌拾元,原
   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,扣除前開暫免徵收部分,
    尚應繳納裁判費伍佰元(計算式:1500元-1000元=500元)
   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   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    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   法  官   徐玉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丁柔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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