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工資等(2026-04-24)
勞資爭議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4
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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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90號
原 告 陳柏宇
訴訟代理人 王喬立律師(法扶律師)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心樂生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
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,民
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。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
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裁判費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,加徵十分之五。此於民國(下
同)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
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。末
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
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
第12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肆萬捌仟柒
佰壹拾捌元及提繳捌仟貳佰肆拾肆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
,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伍萬陸仟玖佰陸拾貳元,原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,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
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、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,則依
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,原告此
部分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為壹仟元(計算式:1500元×2/3=100
0元)。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失業補助差額參萬柒仟捌佰壹
拾捌元,加計前開訴訟標的金額為玖萬肆仟柒佰捌拾元,原
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,扣除前開暫免徵收部分,
尚應繳納裁判費伍佰元(計算式:1500元-1000元=500元)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丁柔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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