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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死亡宣告(2026-04-10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4-10 案號: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亡字第9號
聲  請  人  甲OO
相  對  人  A02   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

上列聲請人聲請A02死亡宣告事件,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中
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114年度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准對失蹤人A02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
    :Z000000000號,最後設籍地址:雲林縣○○鎮○○里00號)為
    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。
二、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
    日起6個月內,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
    告其為死亡。
三、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,
    將其所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即失蹤人A02為聲請人之手足,相對
    人原與聲請人同住於新北市新莊區,嗣相對人搬遷至聲請人
    表哥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工廠工作及居住,然相對人於兩造
    母親過世期間,其稱要出國散心並於民國101年5月16日自行
    出境至中國,迄今全無其音訊,經聲請人於102年5月30日至
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申報相對人為失蹤人
    口並請求協尋,又於請求海基會協尋相對人之下落,惟迄今
    仍未尋獲相對人,是相對人生死不明已逾7年,爰依法聲請
    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等語。
二、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
    請,為死亡之宣告;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年
    後,為死亡之宣告,民法第8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,應公示催告;公示催告
    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;法院認為
    必要時,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,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
    。又前開陳報期間,自揭示之日起,應有6個月以上。失蹤
    人滿百歲者,其陳報期間,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
    ,家事事件法第156條、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失蹤人A02之戶口名簿、新
   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(處)理失蹤人口案
    件登記表在卷為憑;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及函詢失蹤人A02
    之近3年所得財產、健保投保紀錄、個人就醫紀錄、入出境
    資料、請領各項社會褔利補助及年金、安置紀錄、殯葬紀錄
    、公教退撫金紀錄、相驗資料,均查無相關紀錄,此有親等
    關聯(二親等)、稅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(所得、
    財產)、健保資訊連結作業、個人就醫紀錄、內政部移民署
    115年2月24日移署資字第1150027760號函文暨所附入出國日
    期紀錄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2月25日北市社老字第1153
    011895號函文、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5年2月26日北市殯儀字
    第1153001998號函文、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5年2月24日
    新北殯館字第1155112390號函文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
    會115年2月25日輔給字第1150107619號函文、衛生福利部社
    會及家庭署115年3月2日社家老字第1150004995號函文、勞
    動部勞工保險局115年3月3日保普生字第11510036220號函文
    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3月2日總處資字第1150000464
    號函文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2月26日北檢力資料字第
    00595號函文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3月10日新北檢永
    資字第11514000060號函文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5年2月2
    6日士檢云紀字第000306號函文等附卷可憑,本院審酌上開
    資料,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應為真實。而聲請人為法律上利
    害關係人,揆諸前開規定,其所為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
    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,裁定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 謝茵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宜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