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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DV 死亡宣告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CDV 2026-06-10 案號: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亡字第8號
聲  請  人  曹○○  

代  理  人  蔡松均律師
            吳季穎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田芳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宣告田芳(女、民國○年○月○○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○○○○○○○
○○號、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弄○○號)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
月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田芳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失蹤人田芳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
    地號土地及座落同段地號236建號建物之共有人,聲請人已
    向鈞院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,經閱卷後方知田芳為民國0年0
    月00日出生,按年籍推算已達112歲,已逾人均壽命,且失
    蹤人於92年12月12日出境後,未再有入境返臺之紀錄,足認
    相對人於出境後翌日即92年12月13日即行蹤不明,前經本院
    以115年度亡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
    資訊網路在案,現申報期間屆滿,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,
    或知失蹤人生死者,陳報其所知,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
    亡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
    請,為死亡之宣告。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三
    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。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,得於特別
    災難終了滿一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;受死亡宣告者,以判決
    內所確定死亡之時,推定其為死亡。前項死亡之時,應為前
    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。但有反證者,不在此限。
    民法第8條、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失蹤人田芳為0年0月00日生,於92年12月13日失蹤,
    迄今田芳仍音信杳然、生死不明,業經本院於115年3月20日
    准予對田芳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等情,有本院115年
    度亡字第8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可稽。現今
    申報期間屆滿,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
    所知,而聲請人與失蹤人均為系爭不動產之共有人,依前揭
    規定,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提出本件聲請,本院自得因聲
    請人之聲請,為死亡宣告。查失蹤人田芳自前述失蹤時起,
    計至95年12月13日已屆滿3年,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
    為死亡之時。爰依前開規定,准予依法宣告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楊朝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若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