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1-28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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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90號
聲 請 人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
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
訴訟代理人 林筠臻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頌棻
支票附表:
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李建成 華南銀行 三重分行 114年5月1日 2,012,007元 JE36736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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