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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1-11)

其他/待認定 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1-11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松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84號
聲  請  人  松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白珮妤  
代  理  人  李尚銘  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                  
  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    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1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4 日 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奇翰
支票附表:    114年度除字第484號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蘆洲區農會 114年3月30日 170,100元 FA248337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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