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(2025-10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3
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652號
原 告 Uniquify Inc.
法定代理人 Josh Lee
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
高宏文律師
被 告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
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前,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民
國114年7月14日起訴狀、委任高宏文律師、黃曉妍律師為本件訴
訟行為之委任狀、原告公司設立登記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到
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之情形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
。準此,原告之訴有無經合法代理,不問訴訟程度如何,法
院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(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547號判
決要旨參照);如其代理權有欠缺之情形但可補正者,審判
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俟原告逾期不為補正,法院始得認其
訴為不合法,而以裁定駁回之。又當事人住居國外者,其委
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,應經我國駐外機關簽證證明之,方
得認當事人於訴訟中已經合法代理(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
字2971號判決要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原告美商「Uniquify Inc.」提起本件訴訟,並將其
法定代理人列為「Josh Lee」。然因原告屬外國法人,其所
提起訴狀、委任狀雖有原告法定代理人簽名,應經我國駐外
單位認證,始得推定其為真正,然該起訴狀、委任狀均未經
我國駐外單位認證,其訴訟合法程式自有欠缺。另本件原告
目前是否仍為依外國法令尚存之公司,法定代理人是否為Jo
sh Lee,亦有查明之必要。爰裁定限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3
1日前,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起訴狀、合法委任高宏
文律師、黃曉妍律師為本件訴訟行為之委任狀及原告公司設
立登記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原告之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羅婉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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