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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4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2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,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504號

原      告  丁英財  



被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 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原告之訴,起訴不
 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
  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
 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
    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。該項裁定於114年12月3
    0日送達至原告送達代收人處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
    逾期迄未補正,復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足參,其訴顯難認為
    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  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月  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吳逸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顥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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