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(2026-01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5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萬事達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,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481號
原      告  古和珊  


被      告  萬事達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許淑梅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    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
   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」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    第6款定有明文。且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
    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
    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萬8,5
    00元,該裁定於114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(見本
    院卷第111頁),惟原告迄未補正,有上開裁定、送達證書
    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可稽,是原告逾期迄
    未補正,起訴不符法定程式,依法應駁回起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 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奕萱
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彥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舜傑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