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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(2025-12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18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3416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黃建儒  
被      告  戴暐紘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
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玖萬貳仟柒佰玖拾玖元,及自民國11
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2.29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   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    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
 1被告與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7日簽訂「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
    款契約書」,借款新台幣(下同)壹佰萬元,借款期間自113
  年2月29日起至118年2月28日止,利息計付方式依「中華郵
    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」加0.575%機動計
    息(目前為年率2.295%,見原證三),並自貸放後按月平均攤
    還本息,共分60期。以上依授信約定書第16條(見原證一)約
    定,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,得將部分或全部借
    款視同到期;並依契約書第6條(見原證二)約定借款到期或
    視為全部到期時,立約人與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,如有遲
    延願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;另同份契約書第7條約定
    ,凡逾期償還本金、利息或本息時,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
    日起,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照約定利率10%、逾期超過六個
    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%加付違約金,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
    管轄法院。詎料被告本息僅繳至114年3月29日,原告依據授
    信約定書第16條約定,主張上開借款視為到期。上開借款已
    有逾期多日未依約還款之情事發生,迭經催討無效,被告目
    前滯欠本金計792,799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迄未
    清償。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。
 2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  。
四、原告之主張,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、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
    款契約書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
    表、催告函及回執聯、被告帳欠電腦資料表為證,被告對於
    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
    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視同自認,堪信原
    告上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
   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
    應予准許。
五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
    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陳映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頌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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