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等(2026-04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2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345號
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
訴訟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
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「林樹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林數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
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張純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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