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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等(2026-04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2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345號
原      告 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泰昌  
訴訟代理人  余家斌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
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「林樹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林數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   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
    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   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純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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