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抵押權登記(2026-04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4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16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潘玉雲
被 上訴 人
即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050,000元(見
本院卷第65至68頁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,877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品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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