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0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134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 定 代理人 李嘉祥
訴 訟 代理人 呂哲嘉
陳慧珊
被 告 鷹展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張曉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欄,應更正如附表所
示之應更正內容欄所示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賴峻權
附表:
編號 出 處 原 記 載 內 容 應 更 正 內 容 1. 當事人欄 訴訟代理人陳瑩珊 訴訟代理人陳慧珊 2. 附表編號2利息 自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 自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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