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1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12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2919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
陳慧珊
被 告 葛麗特國際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謝雅婷
被 告 簡宏建
謝林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,476,516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9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54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7
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
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被告葛麗特國際有限公司(下稱葛麗特公司)、謝雅婷、簡宏
建、謝林義(下合稱被告)均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
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貳、實體事項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葛麗特公司邀被告謝雅婷、簡宏建及謝林義
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2日借款新臺幣(下同
)500萬元,借款期間自108年4月9日至111年4月9日止,自
實際撥款日起,依年金法,按月攤還本息,利息計付方式按
本行基準利率(月調整)加0.58%計息,且依借據第5條約定
自應償付日起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%,逾期
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%加付違約金,嗣兩造於108年1
1月26日、109年12月17日、110年ll月5日、111年12月8日、
113年l月29日、114年l月16日分別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變
更借款期間,詎被告葛麗特公司於114年7月起未依約還款,
依授信約定書第16條約定,借款視為到期,迭經催討無效,
目前滯欠本金1,476,516元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迄未清償
,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及兩造簽立之借據(契
約書),請求清償借款。並聲明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均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
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已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授信約定書
1份、借據1份、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影本6份、客戶帳欠電腦
資料表及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各1紙等件影本為證(見本院
卷第19頁至第59頁),核無不合。又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
日到場,復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之前揭主張,是本院審酌全
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綜合判斷,認原告前述主張應為
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
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洵屬有據,
應予准許。
四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
、第85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頌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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