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1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0-14
案號: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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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2764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 定 代理人 李嘉祥
訴 訟 代理人 陳薇宇
被 告 國億興業有限公司即國億石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呂清國
被 告 呂致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壹仟伍佰壹拾柒元,及
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五五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
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而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約定,兩
造因該契約涉訟時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
卷第18、22、26頁),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。
二、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
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國億興業有限公司即國億石業有限公司
(下稱國億公司)於民國111年11月4日邀同被告呂清國、呂
致良為連帶保證人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400萬元,約
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1月11日起至116年11月11日止,自實際
撥款日起,前1年按月付息、自第2年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
攤還本息,以及約定如未依期還本或付息時,逾期6個月以
內者,依借款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借款
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,且連帶保證人均同意拋棄先訴抗
辯權。嗣兩造於114年2月14日約定自113年12月12日起按月
繳息,每月固定攤還本金1萬元,自114年12月12日起依剩餘
年限,本息按月平均攤還。詎被告國億公司自114年3月起即
未再依約履行攤還本息,上開借款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,被
告尚積欠原告本金2,921,517元,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
、違約金未清償,又被告呂清國、呂致良為連帶保證人,依
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。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
,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
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
約定書、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
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、契據條款變更契約、撥還款明細查詢
單及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5至38頁)
,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
爭執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,本院審酌上開
事證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
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
之契約;利息或其他報償,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;借用
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
物,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7條前段、第478條分別定有明
文。次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,應支付違約
金,民法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末按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
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;連帶債
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
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;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,全
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,民法第272條第1項、第273條分別
定有明文。被告國億公司向原告借款,嗣未如期繳納本息,
依約全部借款視為到期,迄今仍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
金、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,而被告呂清國、呂致良為連帶
保證人,已如前述,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,被告就主文第1
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
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
理由,應予准許。末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36,249元(
即第一審裁判費),並諭知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
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賴峻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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