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09-30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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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2619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
被 告 藍鯨電子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黃昱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付原告新臺幣77萬8802元,及如附表所示利息、違約
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程序方面:
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
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藍鯨電子有限公司(下稱被告公司)於民國112年1月19
日邀同被告黃昱絜為連帶保證人,與原告簽訂保證書,約定
就被告公司現在(含過去所負,現尚未清償)及將來對原告
負欠一切債務在本金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及其利息、遲
延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被告公司負擔,願
與被告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。被告公司於前述保證書簽署後
,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共100萬元,借款日期均自112年2月1
日起至117年2月1日止,利息則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
郵政儲金2年期利率加年息0.575%機動計算,前1年為寬限期
,應按月付息,第2年期應按月平均攤本息。並約定如一期
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屆期,未清償本金改按原告銀行基準利
率加碼年息3.5%計算遲延利息,並除遲延利息外,逾期在6
個月以內,按約定遲延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,按約
定遲延利率20%加計違約金。詎主債務人自112年10月起即未
依約給付,視為全部屆期,迄尚餘如附表所示本金、遲延利
息及違約金未清償,爰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本
訴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附表所示本金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。
㈡併為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、授信約
定書、青年創業及啓動金貸款借款契約、放款戶資料查詢表
、利率查詢表為證;被告則經合法通知,既未到庭,亦未提
出書狀作何聲明、陳述,以供本院審酌,經本院調查結果,
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。從而,原告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
關係提起本訴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附表所示本金、遲延利息
及違約金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結論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
85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佳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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