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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0-02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928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郭泰寧  
被      告  世紀糕點興業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人許譽曨(原名許俊翔、王俊翔)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3萬2444元,及自民國113年12月28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.22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月2
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
過6個月以上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 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程序方面:
 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
    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
 ㈠被告世紀糕點興業有限公司(下稱被告公司)於民國112年8
    月25日邀同被告許譽曨(原名許俊翔、王俊翔)與原告簽署
    保證書,同意就被告公司負欠原告本金新臺幣(下同)100
    萬元及其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、相關費用範
    圍內,擔任被告公司之連帶保證人。嗣於112年8月28日被告
    公司向原告借款10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8月28日起
    至117年8月28日止,借款利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定
   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.5%計算(現為年息2.22%),分6
    0期,按月於每月28日平均攤還本息,並約定如一期未依約
    給付,視為全部屆期,除遲延利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內,
    按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月以上,按約定利率20%加計違
    約金。詎主債務人自114年1月起即未依約還款,視為全部屆
    期,經屢催未獲置理,爰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
    本訴,請求被告連帶清償本件借款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等情
    。併為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 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、授信約
    定書、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、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、客戶
    查詢資料、利率表為證;被告則經合法通知,既未到庭,亦
   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、陳述,以供本院審酌,經本院調查結
    果,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。從而,原告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
    契約關係提起本訴,請求被告連帶清償本件借款本金、利息
    及違約金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結論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
78條、第85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2 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佳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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