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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宣告破產(2025-12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2 案號: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破字第10號
聲  請  人  謝王秀蓮        
相  對  人  新北市鶯歌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 鄭璧昌          
相  對  人  李欣怡  

            簡孟璇  

 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上一相對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相  對  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
相  對  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
相  對  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


上列聲請人謝王秀蓮聲請宣告破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聲請意旨略以:
  聲請人積欠新北市鶯歌區農會新台幣(下同)0000000元、有
    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,又積欠李欣怡0000000元,設定第二
    順位抵押權,還有簽發本票面額0000000元、0000000元各乙
    紙予簡孟璇,簡孟璇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,現於本院
    民事執行處受理中,將聲請人所有不動產拍賣。又欠凱基銀
    行23433元、中國信託21854元、聯邦銀行17555元、新光銀
    行12263元,聲請人所有不動產均設有抵押權,其他無可供
    償還之財產,為此聲請宣告破產。
二、按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需破產人之財產扣除有別除權、財團債
    務及財團費用後,尚有餘額可供債權人分配,方有宣告破產
    之實益;若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,明顯不足清償破產
   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,將徒增破產程序並浪費相關費用,
    無助於債權人與債務人,自應認其聲請宣告破產為無實益,
    以裁定駁回其破產宣告之聲請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簽發本票面額0000000元、0000000元各乙紙予
    簡孟璇,簡孟璇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,將聲請人所有
    坐落鶯歌區永吉段668地號、771建號、523建號合併拍賣,
    經本院113司執字第135331號、114年度司執字第81213號、1
    14年司執字第110728號、114年司執字第155181號強制執行
    事件受理,拍賣所得價金共00000000元。依114年11月10日
    本院民事執行處製作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所示,經優先分
    配土地增值稅、地價稅、房屋稅、執行費、鑑價費、第一順
    位抵押權全額受償後,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分配到0000000元
    ,尚不足0000000元,此有執行金額分配表可稽。聲請人所
    有上開之不動產拍賣價金尚無法清償第二順位優先之抵押債
    權額,又別無其他財產足供構成破產財團,是聲請人聲請破
    產顯無實益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破產法第五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陳映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頌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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