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CDV 監護宣告(2026-06-11)
其他/待認定
PCDV
2026-06-11
案號:監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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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1868號
聲 請 人 A02
相 對 人 A03
關 係 人 A01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宣告A03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
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二、選定A02(女,民國00年0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
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。
三、指定A01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
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四、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之子即相對人A03因出生時缺氧
,經診斷為極重度腦性麻痺,現況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
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
度,為此檢附親屬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身心障礙證明、同意
書為證,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併為其選定監
護人,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二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
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,法院得因
本人、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
他親屬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,為監
護之宣告,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受監護宣告之
人應置監護人。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,應依職權就配偶、
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、主管
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
護人,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法院為前項選
定及指定前,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,提
出調查報告及建議。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
相關資料或證據,供法院斟酌。法院選定監護人時,應依
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,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
意見,審酌一切情狀,並注意下列事項:一、受監護宣告
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。二、受監護宣告之人
與其配偶、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。三、
監護人之職業、經歷、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
關係。四、法人為監護人時,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,法人
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,民法第1110條
、第1111條、第1111條之1 亦有相關規定。
(二)本院參酌鑑定人所出具之鑑定報告,認相對人確有受監護
宣告之必要:
本院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由鑑定人
即林正修診所所屬林正修醫師,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,
鑑定結果略以:相對人為極重度智能障礙,受到障礙限制
,加上有限的語言能力,對於一般生活事物之處理有顯著
困難及限制,語言及認知功能退化;相對人目前因智能障
礙,致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建議為監護之宣告等
情,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5月6日函文暨所附精神鑑
定報告書在卷為憑(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52頁)。本院綜
上事證,認本件聲請對相對人監護宣告應有理由,故予准
許。
(三)為相對人最佳利益考量,本院選定聲請人A02為其監護人
,並指定關係人A01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:
1.查聲請人A02與關係人A01分別為相對人之母、阿姨,有上
開戶籍謄本、親屬系統表等在卷可參。
2.本院審酌相對人最近親屬已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
護人,及由關係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有卷附同
意書可佐,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,份屬至親,且有意
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,是由聲請人任監護人,確實符合
相對人之最佳利益,爰依前開法律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
人之監護人。併參酌關係人為相對人之阿姨,有意願且同
經上開相對人最近親屬推舉為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
,爰併依上揭規定,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
。
三、注意事項:
成年人之監護,除本節有規定者外,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
之規定,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;又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
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
縣(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
冊,並陳報法院。前項期間,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,於必
要時延長之。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,監
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。民法
第1099條、第1099條之1 亦有明示。是以聲請人A02經裁判
選定為監護人後,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
,應於監護開始時,對於相對人之財產,會同關係人A01於2
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。
四、結論:本件聲請有理由,故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鄭紹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