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5-11-2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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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5
案號: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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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98號
聲 請 人 江芷萱
代 理 人 鄭玉鈴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消
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江芷萱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程序,經
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4號裁定(下稱系爭免責裁定
)准予免責確定,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
定聲請復權等語。
二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
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。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。㈢
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,未因第146條或第14
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。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
起滿5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,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程序,經系爭免
責裁定准予免責確定,有聲請人提出之系爭免責裁定確定證
明書為證,揆諸前揭規定,聲請人以其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為
由聲請復權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伯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廖美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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