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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5-11-26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6 案號: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18號
聲  請  人  鄧有松  
代  理  人  陳福龍法扶律師
相  對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王鏽潔  
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債務人鄧有松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
    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受免責之裁定確定;
   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,未因第146條或第1
    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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
    日起滿五年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
  144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鄧有松前曾經本院以11
    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5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,爰依
    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
    消債職聲免第85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,應堪信為真
    實。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,聲請人
    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張智超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冠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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