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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12-19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9 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
聲  請  人  盧建廷
代  理  人  蔡佑明律師(法律扶助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盧建廷自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
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消費者債
    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
    債務。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
    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清算。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
    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。法院裁定開始更生
    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。消債
    條例第3條、第80條前段、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前段
    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因擔任胞兄即第三人盧世譯開設寶
    崴特殊材料有限公司(下稱寶崴公司)之連帶保證人而負債
    ,寶崴公司原先營運及償還貸款均正常,未料盧世譯因進口
    原料涉及第四級毒品案遭列被告,致寶崴公司停止營運,無
    法償還貸款,現累積債務逾新臺幣(下同)1,500萬元,每
    月應攤還數10萬元,惟聲請人從事外送員,月入僅30,000元
    至40,000元,收支懸殊,實無法負擔,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
    情事,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,因最大債權金融機
    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場參與調解而調解不成立
    等情,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77號清算事件調
    解卷宗可參。是以,聲請人所為清算聲請可否准許,應審究
    聲請人其現況是否有「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」之
    情事而定。
 ㈡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:
  聲請人陳明其現擔任外送員,每月收入30,000元至40,000元
    ,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陳報暨補充聲請理由狀(消債清卷第
    65頁)在卷可參。惟據聲請人所提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
    細民國114年1月至4月備註欄記載「優食台灣代付轉」存入
    金額(消債清卷第82至84頁),平均計算約41,329元(計算
    式詳如附表)。復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並無申領中、低收
    入戶補助或各項政府補助或津貼(消債清卷第39至41頁),
    故本院暫認定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41,329元。
 ㈢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:
  ⒈聲請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係依所居住縣市最低生活標準
      之1.2倍計算,即依新北市政府公告114年度新北市最低生
      活費16,900元之1.2倍計算即20,280元(司消債調卷第14
      頁),經核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、第43條第7項、
      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相符,應可採認。
  ⒉扶養費部分:   
   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扶養未成年子女1名(扶養義務人2名)
      ,需支出扶養費9,840元等語(司消債調卷之財產及收入
      狀況說明書),考量聲請人與配偶應同盡扶養之責,聲請
      人陳報之扶養費數額9,840元未逾其應負擔之最低生活費1
      .2倍即10,140元(計算式:20,280元×1名未成年子女÷2名
      扶養義務人=10,140元),故就聲請人此部分主張,本院
      認為尚屬有理。
  ⒊綜上,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合計應為30,120元(計算
      式:20,280元+9,840元=30,120元)。
 ㈣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41,329元,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30,
    120元,僅餘11,209元(計算式:41,329元-30,120元=11,20
    9元)可供清償債務,聲請人現年40歲(00年0月生),距勞
    工強制退休年齡(65歲)約有25年,惟其每月以上開餘額11
    ,209元清償債務15,054,540元,尚需112年(計算式:15,05
    4,540元÷11,209元÷12月=112年,年以下四捨五入),堪認
    聲請人客觀上處於欠缺清償能力而不足以清償債務之經濟狀
    態,合於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「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
    償之虞」之情形。
四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,未從事營業活動,並有不
    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,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
   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,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
    項、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。從
    而,聲請人聲請清算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,並命司法事務
    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羅羽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上午11時公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又勻
附表:(新臺幣元)
編號 1月 2月 3月 4月 1 7,608 14,801 7,985 5,517 2 10,357 20,446 8,767 7,701 3 9,461 13,886 9,053 8,757 4 8,280 8,999 7,804 7,388 5  8,506   小計 35,706 66,638 33,609 29,363 平均收入 41,329(計算式:【35,706+66,638+33,609+29,363】÷4=41,32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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