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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5-12-18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8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90號
聲  請  人  陳翔渝  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 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
    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
    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份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。
   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
    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
    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此為同條例第6條
    第2項、第3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仍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
    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俞瑄
附件:
一、繳納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。
二、預納郵務送達費3,570元(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,連
    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共7人,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算),
   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,退費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
    戶,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)。
三、聲請人於書狀中表示有多筆私人融資債務未納入,請據實將
    債權人列於債權人清冊。若有增加債權人,請依本計算式(
    【債務人1人+債權人人數】×51元×10份),重新計算郵務送
    達費後繳納之。
四、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,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
    能清償之虞之情事,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
    之相關證明文件。
五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(即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至114年1
    0月19日止)之財產變動狀況,包含:
 ㈠就不動產、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
    等)、無償(贈與、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;
   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
    動產之坐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
    )相關資料。
 ㈡如有終止保險契約,應陳報終止日期、領取解約金數額;如
   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,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;如
   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,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
    姓名。
 ㈢最近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
   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六、陳報有無雙務契約(含「保險契約之主約、附約」)尚未履
    行完畢,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。
七、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,暨提
    出【證明文件】:
 ㈠財產目錄:
 ⒈土地、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(含他項權利部)、動產
    (含名稱、種類、數量)。
 ⒉各金融機構(含郵局、銀行、農會、信用合作社等)之存摺
    (含一般臺幣、外幣、黃金存摺及證券交割存摺等)「封面
    」及「完整全部內頁,即第1頁至最後1頁(含定存頁面)」
    影本(註:①須顯示銀行名稱及帳號、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
    至陳報前最近之期日。②須含自112年10月迄今,若未包含部
    分,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。③「勿」以帳戶餘額查
    詢結果代替。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,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
   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)。聲請人聲請狀已提出金融機
    構存摺及內頁,若無需依前開說明提出新金融機構,請就已
    提出之部分補正至陳報前鄰近日數(含封面)。
 ⒊股票:務必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
    詢之資料(含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、
    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
    細資料表等)。
 ⒋保險單:請依聲請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
   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,陳報以聲請人為
   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「有效」保單 之「解約金」數額(請向
    該保險公司查詢)。
 ⒌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,並其性質及所在地;
   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、優先權或其他負擔,應一併表明(如抵
    押權、質權等),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。
 ⒍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(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
    、現金、定期存款、互助會款、汽車、機車、珠寶、金飾、
    銀飾、貴金屬、古董、藝術品、著作權、專利權、商標權、
    加密貨幣等),亦應陳報於財產清單,並提出財產證明(如
    汽機車行照、證書影本)、照片、價值證明等,如無其他財
    產亦請註明。
 ㈡收入數額:
  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2年10月20日起至114年1
    0月19日止,及114年10月20日起至陳報當月之收入狀況:
 ⒈任職於何處?任職期間?本職外是否有兼職?本職及兼職之
    每月收入為何?收入領取之方式?另工作薪資含本薪、佣金
    、獎金、津貼等。
 ⒉除上述收入外,是否有領取任何年金(例如:勞保年金、國
    民年金等)、商業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各類政府補助金(
    例如:租屋補助、中低收入戶補助、健保補助、身障津貼、
    失業給付、生育補助等)、分居或離婚贍養費、其他收入款
    (例如:民間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資助、兄弟姊妹或親戚之
    資助金等)。
 ⒊請於書狀內敘明前開收入匯入之銀行帳戶,及提出所匯入之
    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及內頁暨相關證明文件(如薪資明細單、
    薪資袋、在職證明、政府核定上開年金、補助之函文、商業
    保險給付證明等)以供核對。 
 ⒋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。
 ㈢必要支出數額:                  
  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,如有相關單據(如發票、收據、繳
    費證明、轉帳存摺內頁等)可資釋明,請一併提出。
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:
  聲請人陳報需扶養未成年子女2名,請分別說明未成年子女
    ,自112年7月起迄今是否領取政府之補助、津貼或年金(如
    :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、育兒津貼、健保補助、低收、
    中低收入戶補助等)?領取之金額為若干?如有,請於書狀
    內敘明前開收入匯入之銀行帳戶、領取之金額為若干?暨提
    出所匯入之金融機構之「封面」及「完整全部內頁,即第1
    頁至最後1頁(含定存頁面)」(如不知有領取何項目及金額
    ,請逕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確認)。
八、陳報下列事項:
 ㈠依聲請人中信銀行帳戶所示,請說明:
 ⒈於112年9月26日匯入31萬元後,餘額為31萬82元,惟於112年
    10月29日時餘額僅剩521元,請說明31萬元係何人匯入,約1
    個月間花費約31萬元之金流去向。
 ⒉於113年2月29日匯入27萬6,500元後,餘額為27萬6,542元,
    惟於113年3月31日時餘額僅剩137元,請說明27萬6,500元係
    何人匯入,約1個月間花費約27萬6,500元之金流去向。
 ⒊於113年6月5日匯入24萬元後,餘額為24萬29元,惟於113年6
    月9日時餘額僅剩111元,請說明24萬元係何人匯入,約4日
    間花費約24萬元之金流去向。
 ⒋於113年7月19日創鉅有限合夥匯入1萬8,000元,請說明金流
    去向。
 ㈡依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4151號支付命令,聲
    請人前有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借貸款項12萬304元,請
    說明借貸原因、匯入何帳戶,並提出該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
    。
 ㈢依中信銀行陳報,聲請人於113年6月5日、同年9月26日分別
    借貸本金22萬6,823元、27萬4,835元,請說明前開2筆金額
    匯入何帳戶及匯入後之金流去向,並提出該金融機構封面及
    內頁影本。
 ㈣說明聲請人國泰人壽理賠金給付事由。
 ㈤說明聲請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前之114年2月12日向新北市板橋
   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外,是否曾依消債條例第15
    1條第1項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成立?或向法院
    、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成立?如有,請陳報下列事
    項:
 ⒈係於何時、向何單位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。
 ⒉陳報法院核定之案號,及債務清償方案。
 ⒊成立後有毀諾情事,請說明當時毀諾原因(即因不可歸責於
    己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)。
 ⒋陳報毀諾當時連續3個月之收入及支出,並提出相關證明。
 ㈥聲請人陳報之事實及已提出之資料如有更新或補正,應即時
    於本件聲請更生裁定前提出更新或補正之資料。
(以上均請使用標籤紙,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,若無該事項
,亦應載明無該事項,並請「儘速」、「一次」即補正齊全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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