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6-04-23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3
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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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16號
聲 請 人 許心怡
代 理 人 連睿鈞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許心怡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
起開始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
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
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
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;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
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
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
序。必要時,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
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
條例)第3條、第151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伊欠債之原因為前夫負債而向銀行借錢
代償,然二人經濟狀況遲未好轉,且聲請人也因毒品案件而
於100年入監服刑至112年才假釋,無收入償還債務。爰依法
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程序等語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上開主張,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全球人壽人身
保險保險單、債權人清冊、債務人清冊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
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資料、全國財產稅總
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1至113年度綜所稅所得資料清單、金
融機構往來明細、勞保投保資料表、全民健保個人投退保資
料、本院民國114年8月6日新北院胤114司消債調事消字第52
3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、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4年地價稅
與房屋稅繳款書、電信費帳單、瓦斯費帳單、管理費收據、
戶籍謄本、前置協商及債務協商/前置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
案申請人收入切結書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
詢資料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
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為證。本件聲請人所積欠債務總額未逾
新臺幣(下同)12,000,000元,於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
未從事每月平均營業額200,000元以上之營業活動,且聲請
人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,因最大債權金融機構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未於調解期日到庭
,故調解不成立等情,經本院調取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23
號更生事件調解卷,核閱無訛。是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聲請
可否准許,應審究其現況是否確實具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
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。
㈡聲請人主張伊目前從事看護工作,非正職(工資係領現金)
,因排班減少,每月薪資收入為30,000元等語,有勞保投保
資料表、前置協商及債務協商/前置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
申請人收入切結書為證(見本院卷第55頁至第56頁、第85頁
至第87頁)。是本院以上開金額計算伊每月可處分所得數額
。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依115年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1.2
倍為21,300元等語,本院衡酌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、工作
型態、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,認上開必要支出費用項目
未逾一般人生活程度,尚屬合理。
㈢承上,本件聲請人每月可處分之所得扣除伊個人每月必要之
生活支出,剩餘8,700元,以聲請人所陳報之債務總額約2,9
59,619元(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5頁),若每月以該餘額清
償債務,需約28.3年方能清償完畢。是堪認聲請人客觀上處
於不足以清償債務之經濟狀態,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
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」之情形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,伊有無法清償債務之
情事,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,000,000元,
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。復查本件無消債
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
事由存在,則聲請人聲請更生,核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爰裁
定如主文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至於聲請人
於更生程序開始後,應盡其協力義務積極配合法院,陳報一
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
擇,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
程度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已於115年4月23日上午11時公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游舜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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