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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5-09-18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8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一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37號
聲  請  人  連洋補    
代  理  人  林曜辰律師  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
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 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爰
    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陳映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頌棻
附 件:
一、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3060元(依聲請人
    陳報之債權人5人,連同債務人,合計6人,暫以每人10份,
    每份51元計算:6人×10份×51元=3060元);並指定倘預納費
    用須退費時,退款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戶,並提供存摺
    封面影本)。
二、請補正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?又依消費者債
   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,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
    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。是
    以聲請人應「具體釋明」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
    虞之情事,並提出「相關證明文件」以資證明。
三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租賃居住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
    號房屋?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(載明租賃期間、租賃地
    址及每期租金)及近期(至少三個月)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
    。並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?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
    費用?每人分擔比例為何?如無法分擔,亦請敘明原因理由
    。
四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2年3月19日至今有
    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租屋津貼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國
    民年金、老年津貼、國民年金、育兒津貼、兒少補助、身心
    障礙補助等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請提出相關證
    明文件或領取明細,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
    。
五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(包
    括集保存摺、郵局存摺)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或交易明細
    之資料影本,並補登存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2年3月1
    9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。
六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「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」(包括工
    作地點、工作單位名稱、工作內容、工作時間、職稱、負責
    人姓名等),並提出114年1月至同年9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
    轉帳存摺影本。如有其他兼職收入,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
    ,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。若聲請人有打
   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地
    點、單位名稱、工作內容、職稱、雇主姓名及電話、工作天
    數及時數、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),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
    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等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
    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。另依聲請人所提出國泰世
    華銀行對帳單之備註欄,聲請人應補正說明「000-00000000
    」、「0130VDKT」、「0130VKF7」、「0130VBGU」、「0130
    VP54」、「0130VK8X」、「0130VCGH」、「Lalamov」、「
    一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」、「000-00000000」之收入來源為
    何。
七、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
    單。
八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「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之每月必要支出
    費用」及「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」,是否依新北市112
    年度、113年度、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2倍即分
    別為19200元、19680元、20280元計算?如否,則請本於「
    盡力清償債務」之本旨,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
    院說明聲請人「個人」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?請聲請人
    就各項支出,至少提出「最近3期」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
    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,例如統一發票、帳單、
    消費或繳款收據、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
    據實向法院陳報,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
    出?請據實向本院陳報,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
    支出項目,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。
九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,期間內有無
    財產變動狀況?亦即就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
    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
    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
   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、喪、變更權利之情形,應據實
    向法院陳報。
十、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(地址:臺北
    市○○○路000號11樓)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
    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表等相關資料。待該
    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、
   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(含帳號)及投資人於清算交
    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
十一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(地址:臺北
      市○○路000號5樓)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「以聲請人為要
      保人或受益人」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待該公會核發查詢
      結果相關文件後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並請聲請人依上開
      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「保
      單價值準備金、解約金」之額數(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
      )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
十二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,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
     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,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
      定。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,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
      ,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,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
     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
      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?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?無
     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
      算方法為何?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
      何?(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、分期期數)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