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款項等(2025-12-0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1
案號:審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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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補字第314號
原 告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志焜
被 告 馥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思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2,869,234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2,549,5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許碧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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