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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代墊款(2025-11-2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5 案號:審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家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補字第262號
原      告  家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以明  
訴訟代理人  周雅玲律師
被      告  鄭崇文律師即被繼承人蘇慧芬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
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
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
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前段、第7
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聲明:被
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119萬5,253元,及附表所示各筆債權之
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除民事起訴狀
附表編號008請求自114年12月20日起算之利息,於起訴時尚未屆
期外,依上開規定,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
11月2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,294萬3,545元(計算式詳
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4,4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
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 官  張紫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碧如
附表:
請求 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,119萬5,253元 1 利息 19萬1,320元 112年1月7日 114年11月2日 (2+300/365) 5% 2萬6,994.47元  2 利息 1萬900元 111年12月6日 114年11月2日 (2+332/365) 5% 1,585.73元  3 利息 1萬794元 113年11月17日 114年11月2日 (351/365) 5% 519元  4 利息 1萬2,637元 113年11月19日 114年11月2日 (349/365) 5% 604.15元  5 利息 40萬7,929元 114年8月19日 114年11月2日 (76/365) 5% 4,246.93元  6 利息 59萬9,045元 113年1月28日 114年11月2日 (1+279/365) 5% 5萬2,847.26元  7 利息 61萬128元 114年1月20日 114年11月2日 (287/365) 5% 2萬3,987.22元  8 利息 870萬元 111年1月28日 114年11月2日 (3+279/365) 5% 163萬7,506.85元  小計       174萬8,291.61元 合計(元以下四捨五入)        1,294萬3,54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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