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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員工紅利(2025-12-09)

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9 案號:審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晨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勞訴字第18號
原      告  林毓雄  
被      告  晨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盛保熙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員工紅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    定有明文。次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,由被告住所、居
    所、主營業所、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
    轄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
   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
    項前段、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西元2024年度員工紅利獎金及其利息,
    核屬勞動事件。惟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原告之勞務提供
    地均位於新北市汐止區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、新北
   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(見本院卷第17、35頁),揆
    之前揭法條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
    告向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
    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顥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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